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朋友圈、QQ空间成为了许多年轻人表达情感的地方。许多人在这些平台上记录自己的生活点滴,也有人在这上面自己宣泄不满情绪的圣地。但是,任何的情感表述应该建立在合理的范围内,若这些表述涉嫌侮辱和诽谤。那么,即使你宣泄的地方是自己视为“自留地”的平台,也会被追究相关责任。今日案例就是因员工在QQ空间言论不当而产生了劳务纠纷,以下:
今日案件
许某于2010年10月20日入职某航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库管岗位工作,正常出勤至2015年7月21日。
2015年7月17日,公司行政部庞某向全体员工发出通知,内容为:“各部门同事:夏天天气炎热,公司所有人员穿衣打扮都请做到与公司的工作环境相协调,符合公司的整体氛围,公司禁止员工穿着无袖上衣、短裤……”。
许某在QQ空间引用庞某发布的通知后进行了评论,内容为:“都尼玛快饿死了,还整这些没用的,你们闲的吗?可怎么形容你们呢!真是无语,收破烂,查水表,你们一个顶好几十个,你们要是有能力,把这个心眼用在给公司创造点业绩,帮助员工更好的为公司服务,尽快摆脱现在公司的处境,那你真是算是有能力胜任你的职位,要不然,什么总监,什么运行,是个喘气的娘们儿都会做!”
当日,庞某给公司领导发送标题为“分享两幅截图”邮件,内容为:“各位领导、确实很抱歉,我今天情绪有点激动,这样难听的话很久没有亲眼看见了。行政部琐碎的事情确实很多,没有办法让每一个都满意……在这里我也表个态,工作上我会更加努力,争取下次不被骂的这么惨烈!只是特别遗憾,把郭姐也连累了。”
公司做出《关于许某违纪行为的处理通报》,载明“生产部员工许某于2015年7月17日在行政部重申着装规范通知后,进行侮辱性谩骂,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影响企业的道德风貌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现对许某相关违纪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生产部员工许某不服从管理,对运营监督办公室主任及行政部经理有人身攻击、侮辱情节,予以无补偿辞退。……”,并在公司QQ群中对该《通报》进行了公示。
许某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仲裁期间许某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委决定对许某的申请请求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许某以相同理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许某不服决定结果,于法定期限内起诉至一审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案件快评
从实体上看,虽然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且员工的言论并非直接针对公司,但其在QQ空间针对公司着装制度所发布的相关言论,明显具有谩骂、侮辱和攻击性,无论在内容还是措辞上均已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对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
从程序上看,公司有相关规章制度,其中《员工手册》第2.2.2条规定,”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对上级领导的指令要坚决服从,当认为其指令不妥时,可以向领导提出异议,当领导坚持原指令时,则必须服;2.2.9员工之间亦应友好礼让;2.3.1员工在上岗时必须穿着符合公司着装要求、与其工作环境相协调的服装。”,且已经过民主流程并告知员工知晓。
员工的行为既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对公司管理秩序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
本案中,在员工手册的设置上可以补充完善相关严重违纪行为后果的条款,并且增设关于辱骂、侮辱等严重违纪行为后果的条款。虽然员工手册无法穷尽全部的严重违纪行为,但是可以在类别设置上进行完善,以尽可能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