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作为劳动力管理的一个基本内容,各企业为了提高劳动效率,杜绝员工迟到,各大公司都有自己的管理制度,不少员工都深有不满,吐槽:万恶的制度,实在是太不人性化了。那么,「严格的考勤」制度靠谱吗?能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迟到一次罚款200元,迟到3次解聘走人……前段时间,湖北某大学迎来「史上严」的一次考勤。此次检查中,有30人因迟到被罚款,此事引发巨大争议,据悉,该校部分员工纪律涣散,在这一背景下,学校制定更加严格的规章制度,以加强对劳动纪律的管理,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其实在很多情况下,制定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不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而应该是双方行为,用人单位不能一意孤行,想严就严。湖北某大学在制订和实施「严考勤」制度是否广泛征求并尊重采纳了教职员工的意见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严考勤」制度就缺乏合法的基础。
罚字当头的「严考勤」制度违反法律
在「严考勤」制度中,「罚款」二字颇为扎眼,也暴露出这一制度明显的法律瑕疵。
-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确实曾经赋予过企业等用人单位对有某些行为的职工的经济处罚权,这两条规定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这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力。
- 国务院2008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针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作出任何规定,这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已经没有对职工罚款的法律依据。罚字当头的「严考勤」制度违反了法律,侵犯了职工的权益。劳动者只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迟到有很多主客观原因,显然,对迟到也应该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不能一刀切地进行处罚。
即便迟到都是由于主观原因,一年迟到3次也很难算得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严考勤」制度规定职工迟到3次就解聘走人,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缺乏合理性,很值得商榷。
法律是规章制度的依据,任何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在追求「严」字时,都该把是否合法当做起码的标准。
总而言之
一次两次突击式的「严打」型考勤检查,并不能解决任何组织的考勤纪律问题。通过科学的方法,有序的沟通,人性化的制度建设,得力的工具以及劳资双方的彼此尊重信任,才是组织正常运行,保持活力的正道。
对于盖雅工场的客户而言,无须进行「突击式严打」,所有的业务都自动、实时处理,员工可通过网页、自助服务终端、智能手机APP随时看到这些信息,发现问题随时沟通。考勤管理是过程管理,只有每天每周时时处理好这些细节,才能保证整体的运行平稳与纪律维持。
突击式的严打检查,不仅仅是管理的不自信,更是对员工关系的极大损伤。
本篇主要分析:如何在劳动力管理中做到科学合理。在此之前盖雅工场还针对员工考勤做出解决方案:如何准确的统计员工考勤?——劳动力管理(二)。如何帮助企业避免「过劳死」?请听下回分析。
劳动力管理,盖雅搞得定。